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資金分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應當通過拖延解決和壓占解決的財政收入;
(二)未按照預算或者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財政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存儲、劃分、滯留、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
(四)將應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入財政專戶;
(五)擅自動用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資金分配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