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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繼續教育專題:作為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之壹,幸運性具體是指:

作為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之壹,幸運性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必須履行給付賠償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是壹種民商事合同,保險合同的成立、變更、終止都與保險內容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於保險法,也適用於合同法和民法通則。

擴展數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保險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兩種關系:壹是合同壹旦訂立,立即生效,雙方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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