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公共政策主體進行分類時,通常可以分為國家公共合法權利主體、社會政治合法權利主體和社會非法權利主體。
國家公共權力的政策主體是指經法律授權,享有公眾制定、執行和評估公共政策的權力的機構和崗位。在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國家權力主體分為三種制度:立法是各級議員制度,司法是各級法官和法官制度,行政是各級總統和行政長官制度。
擴展信息非正式決策者
①利益集團:指由具有相同價值需求和利益的個體組成的團體或團體間的聯盟。它代表成員的利益,履行表達利益的職能。其方式包括:院外活動、宣傳、政治捐款、抗議示威。我們需要註意的是,政策的制定不應被個人或少數利益集團所操縱。
它對公共政策的影響由以下因素決定:
a成員數量b財務狀況c集團實力
d、領導能力E、群體凝聚力F、政府決策水平。
②政黨
現代國家的政治統治大多是通過政黨政治來實現的,政黨往往履行著壹種利益聚合的功能,即政黨努力將不同利益群體的特定需求轉化為壹般的備選政策方案。
③公民個人
公民個人參與政策過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主權者的身份投票,通過代表制推薦代表參與政策制定,通過示威、罷工等威脅反對某項政策的出臺,參加政黨和利益集團,制造輿論或遊說,通過個人的知識活動為政策制定提供理論指導。
④大眾傳媒
是指廣播、電視、報紙、報刊雜誌等人們表達思想和意願、傳播各種信息的輿論工具,被稱為“第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