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履行職責,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疏於履行職責,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危難狀態,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被監護人身心受到嚴重損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202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