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法的原則是:法定監管原則、公平監管原則、績效監管原則和適度監管原則。
(壹)監督的法定原則
在法治下,市場監管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同時法律對實體和程序也要有明確的界定。
(二)監管公平原則
市場監管法具有人類社會所需要的公平價值。在制定和實施市場監管法的規範時,要以實現公平、促進公平、突出公平為基本準則,通過矯正和恢復市場交易法的公平價值,均衡實現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
(三)監管績效原則
追求和體現監管績效的最大化,包括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技術進步速度和質量的最大化、社會福利改善的最大化等等。績效最大化不僅要考察單壹市場或單壹市場的壹部分,還要綜合考察所有相關因素。
(四)適度監管原則
監管的適度在於:市場監管法的“法定度”;追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績效度”;平衡達到形式和實質公平與機會和結果公平的“公平度”。市場監管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以績效最大化和公平平衡為基準,約束監管手段的選擇,控制監管權力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