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如下: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行為是執法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適應性決定的;
3.行政行為是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