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應對租客拒交物業費?
對於物業費的繳納,承租人和業主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和實際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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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三十六條:物業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協商後由業主繳納。
2.《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約定合同的內容和方式。
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並向業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