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主體的合法性
根據其在決策過程中的不同作用,公共政策主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壹是決策主體,指政府、執政黨及其領導人;第二,參與者指的是在野黨和咨詢機構,如“智囊團”和各種專家學者組成的“智囊團”;第三,參與者是指公眾和社會團體。但是,我們在討論公共政策的正當性時,政策主體壹般是指決策主體,因為決策主體所享有的權力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由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授予的。換句話說,只有合法的政策主體才能發布合法的政策。
2.政策程序的合法性
政策程序是指獲得政策合法性的方式、順序和步驟,是規範公共政策行為的主要手段。政策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行動必須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沒有程序的規範和制約,政策的制定就可能成為少數決策者的盲目行為,使個人意誌淩駕於公眾意誌之上,從而影響政策內容的合法性。與政策程序相關的法律制度,如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也是政策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3.政策內容的合法性
公共政策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從而贏得公眾的認同和支持,這是政策內容的正當性要求。因為公共* * *政策的效力來源於公共* * *權力,公共* * *政策的對象是公共* * *問題,公共* * *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要承擔公共* *責任,所以公共* * *政策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實現公共* * *利益,只有符合公共* * *利益的政策才能有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