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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的四種方法

公民民主監督的四種方式是:

1.人民代表大會聯系群眾的制度使公民行使監督權和參與民主監督得到真正落實和有效保障;

2.信訪制度是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實行民主監督的有效方式;

3.輿論監督制度具有透明度高、權力大、影響廣、時效性快的特點;

4.監督聽證、民主評議會和網上評議。

民主監督作為壹種自下而上的非權力監督,主要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幫助黨和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懲戒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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