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主要用於現場發現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予罰款和記分處罰。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主要作為壹種憑證,要求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人到交巡警部門進行處理,不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可以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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