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團、少先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