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壹份合同缺少當事人的姓名、標的物、質量或數量,它就不是壹份完整的合同,這可能導致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缺少價格、履行期限等非主要條款的,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有效。
簽訂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保證內容的合法性,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協議內容應簡明直接,根據協議類型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有效期等要素;
3.協議各方的信息真實準確;
4.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