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將“為日常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定義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
1993、65438+10月3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65438+10月3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改。2013 10 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4,14年3月5日,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分為總則、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組織、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