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辦公區域;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和宗教活動場所;
(六)森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和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濰坊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管理規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劃定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場所,引導定點燃放。
責任範圍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