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清除”。如果符合這壹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是指如果關於他人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已經像壹面鮮艷的紅旗公開地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揮舞,使同樣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實人”能夠被清楚地發現,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鴕鳥政策”,像鴕鳥壹樣把頭埋在沙子裏,假裝看不到侵權事實,也可以據此認定網絡。那麽這個時候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