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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合同條款

法律分析: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隱瞞當事人的能力等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的,為效力待定合同,其他違法事實的,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0條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

惡意協商是在沒有真實意願的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進行協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的合同,也可能是拖延競爭對手的商機。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締約雙方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己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的真實情況(包括瑕疵、性能、用途等。).違反這壹義務構成欺詐;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約定,不履行保護、註意、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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