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1次、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4、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檢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6.已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取消汽車的檔案),再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