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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國際私法的萌芽有什麽特點?

最早的書面沖突規範出現在中國的盛唐時期(公元7世紀)。早在公元6、7世紀,中國歷史上唐朝的《永惠法》中就有沖突規範,也可以說是沖突規範的萌芽:“凡犯同類之罪的外族,應依其風俗;犯各種罪的人都是有法可依的。”據說:“轉外人,是指蠻夷之國風俗法不同,故須問其本制,依其風俗法判斷。那些犯下各種罪行的人,如高麗和百濟犯下的罪行,都是根據國家法律判刑的。”這種沖突規範同時采用了個人主義和屬地主義。

從宋代壹直延續到明代,發展了絕對屬地主義的法律思想,將《唐律》中的上述規定改為:“凡犯外人者,依法審判。”理由是:“據說這些人雖然不是我們的種族,卻依附於王民.....並且會按照慣例來評判。示王無非是無。”清朝基本沿用舊制度,壹直到清末。

從唐代開始的兼顧個人屬地性到明代的絕對屬地主義,中國古代國際私法管轄權經歷了倒退,但屬地主義顯然是中國古代國際私法管轄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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