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獲利共計五千元以上”、“參賭資金共計五萬元以上”或者“參賭人員共計二十人以上”的,都屬於“聚眾賭博”,涉嫌構成“賭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