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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關於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抵制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的生產、復制和發布:

(壹)使用誇大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醜聞、醜聞、劣跡等。;

(三)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和其他災害的不當評論;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內容。,容易引起性聯想;

(五)表現血腥、恐怖、殘忍等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嗜好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有不良影響的內容。

法律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七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抵制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的制作、復制和發布:

(壹)使用誇大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醜聞、醜聞、劣跡等。;

(三)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和其他災害的不當評論;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內容。,容易引起性聯想;

(五)表現血腥、恐怖、殘忍等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嗜好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有不良影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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