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例壹:錦江法院受理11訴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11人告訴他們,2008年,渣打銀行財富管理部的工作人員多次推薦他們購買渣打銀行推出的壹系列海外理財產品,聲稱渣打銀行是專業的財富管理銀行,這些產品與海外基金指數掛鉤,所以市場發展很好,收益很好,沒有風險。在被告的多次勸說和承諾下,11原告陸續與被告簽訂了不同的境外理財產品協議。當原告要求雙方簽署協議時,被告工作人員以只有壹份外資銀行協議為由拒絕。2009年至今,11原告在理財產品上損失慘重。當原告索要雙方簽署的協議復印件時,才發現被告只拿出了原告所購產品的簽字頁,原告並未閱讀完整的協議。原告認為,被告在代客購買境外理財產品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和陳述、虛假風險測試和風險告知,誘導原告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和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簽訂的理財合同,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本金及利息損失。現在這批案件還在審理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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