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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法律正義和類似的規定並不存在於互不相同的感性事物中。妳什麽意思?

要理解這句話,首先要理解幾個概念,也許是扭曲無知的概念。

1,二者是否相互獨立,不構成因果關系。比如路對天,各走各的路。

2.感性事物是否是對具體事物的感性認知。比如這個人長得醜,今天心情很好。比如,因為別人長得醜而嘲諷別人,只能說明自己品德低下。

3、法律正義與類似規定,是否有相關規定的語境,(a)表示法律正義與上述類似規定,(b)仍將法律正義視為規定,(c)或表示法律正義與規定正義。意思差不多就是(3)的意思,歸結為司法公正。

這句話按照上面的註釋重組,似乎是:司法公正不存在於彼此無關的情感事物中。

司法公正體現在司法過程中,但不能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體現出來。因此,感性事物存在於人的感官中,與其他事物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屬於司法受理範圍。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句話的意思很可能是說這句話的人想表達的意思是“感性的東西存在於人的感官中,不與其他事物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屬於司法受理的範圍,所以無從談起司法公正”,但表達水平不高或者故作高深,弄巧成拙,隱晦地說出壹句外行覺得很hi,內行覺得很無知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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