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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安全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在壹個汛期,洪水前後,要觀察分析河勢變化和防洪工程的險情,以便及時發現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查灘岸變化;潰壩、塌方、離坡、裂縫、滲水、坍塌等險情。:滑動、位移、下沈、裂縫、地基滲漏、閘門失靈等危險。涵閘建築;變形、損壞、故障等。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的閘門和啟閉機設備,並制定出險時的應急防護措施。檢查防汛隊伍是否到位,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防汛機動搶險隊人員是否到位,設備是否完好:檢查防汛物資設備是否充足,通訊是否暢通。如遇洪水,還需查看大堤迎水面深度、人員在大堤上的巡邏情況、工程的險工險護情況、水文預報等。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六條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七條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與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核實並公布。

第十八條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相結合、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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