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托收承付”字樣;
(二)確定的金額;
(三)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
(四)收款人名稱和賬號;
(五)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
(六)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七)藏品所附文件或畫冊的數量;
(八)合同名稱和編號;
(九)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簽名。
買賣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壹般來說,他們會當場交貨,然後支付價款。但是,如工程合同,付款會延遲。此時收款人因時間沖突無法親自收款,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收款。支付價款後,需要開具委托收款憑證,憑證上必須記載壹些必要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