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女員工哺乳假的設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首先,女性員工生育後上班困難,崗位允許分階段離職;
2.其次,女員工本人要求哺乳假並提出申請;
3.最後單位同意離職。
綜上:女方產假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叫哺乳假,算是工作時間。母乳餵養時間從嬰兒出生後壹年開始計算。在這壹年內,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並為1小時。也就是說,女員工可以提前壹小時下班,也可以晚上壹小時上班(哺乳假包括人工餵養)。此外,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個小時。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