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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培訓機構的轉讓

向當地教育局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和具有培訓經營範圍的辦學許可證。

(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文件,並明確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五)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處理教育機構應註意:

教育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所招生的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

教育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

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以課後服務名義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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