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政府應根據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保護外國合營者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國家對合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合營企業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指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擴展數據:
1.當代中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0和31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這部法律分為六章:總則、會計、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和附則。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2.根據2016年9月3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現行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進行第三次修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會計法(經濟學科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