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有哪些?

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有哪些?

法律分析:1,研究提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2、承擔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各項制度和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責任,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的制度建設和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

3、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指導和爭議的協調處理;

4、承擔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的責任,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承擔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資格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執法活動;

5、承辦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受政府行政首長委托,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零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上一篇: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單價可以保留多少位小數?
  • 下一篇:中國660多種外來物種入侵有什麽解決辦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