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壹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50分貝,二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65分貝。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數據擴展:
噪聲擾民的相關法律法規:
1.在2007年實施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中,對居住區噪聲汙染有明確規定。“第三十八條:08時至次日08時,不得在已建成的住宅樓內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其他時間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環境噪聲汙染。”
2、《規定》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各種喇叭、音響設備時,應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的規定。
3.如果居民感到住宅區噪聲汙染擾民,可以先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讓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並及時向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管公司溝通協調失敗,業主可以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