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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被拘留十天,對方要求賠償,合理嗎?

合理。首先,無論是刑事猥褻還是行政處罰,都不影響行為本身在性質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既然符合民事侵權,就應該對受害方進行民事賠償。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只是表明國家對行為人進行了懲戒,並不妨礙行為人在民事上對被侵害人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題主的描述,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不算“罪”,因為刑法規定拘役最少壹個月;更符合行政處罰的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其次,行政處罰不影響民事侵權責任的成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相互獨立的。行政責任只代表國家對加害方的懲戒性懲戒措施,如訓誡、拘留等,而民事侵權是加害方對受害方的賠償措施,是人身的,所以行政責任的成立不影響民事賠償的繼續。因此,對方的賠償請求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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