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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該不該退彩禮?

結婚三年不用退彩禮。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彩禮可以退還,包括: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夫妻未實際共同生活;

3.彩禮是婚前給付,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後兩種情況,離婚是返還彩禮的前提。

彩禮的法律地位;

1,彩禮的定義:彩禮是我國傳統婚姻習俗中,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支付的財物或金錢;

2.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彩禮屬於婚前夫妻雙方的財產,通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彩禮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般情況下,彩禮不予返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4.影響因素:彩禮返還與否,也可能受當地習俗、雙方約定、法院判決等因素影響。婚姻存續期間,除非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彩禮壹般不予退還。解除婚姻時,是否返還彩禮,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綜上所述,結婚三年沒有孩子的情況下,壹般不需要返還彩禮,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夫妻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另外,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要求返還,但需要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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