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的指定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第壹百四十六條對確定遺產管理人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二,遺產管理的責任
(1)盤點遺產,做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應當對其管理或者應當管理的遺產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這樣做的好處是: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流失;便於計算遺產價值和清算移交遺產;方便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咨詢。
(2)為了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果認為不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變賣、修繕以保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緊急債務和稅款;繼續必要的商業活動等。
(三)公告和通知。遺產管理人有權利和義務單獨公告或者通知死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使其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者取得債權的實現。
在繼承案件中,遺產管理人非常重要。壹般來說,遺產管理人需要妥善保管遺產,並在適當的時候分配給繼承人。如果遺產管理人有過錯,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