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的三個特征(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壹定要同時滿足。
2.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勞動者應當終止在用工單位的工作,6個月期滿返回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上班是違法的,勞動者自願離職也是違法的。
3.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決定,與派遣勞動者無關。作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如果有異議,可以質疑這個單位。是否需要派遣,由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
4.同樣,派遣單位是否向用工單位派遣人員替代原工作人員崗位,由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這是單位(組織)的責任,不需要勞動者操心。也就是說,妳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出國留學10年,妳離開的崗位不能空缺10年,單位會因為工作需要安排人員去做。
5.妳沒有詳細說明《勞動合同法》第二節(第59-67條)中勞務派遣條款之間的矛盾。跟我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