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8日,市民吳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非淋菌性尿道炎。此後,吳某在這家醫院接受了壹個多月的治療。治療過程中,醫院多次使用氟康唑和胸腺肽,藥價2061.60元。同年8月,吳某被醫院診斷為前列腺炎。吳某對這個消息感到驚訝。8月13日,吳某去了南京壹家大醫院,被診斷為前列腺炎。吳某認為,甲醫院存在誤診,延誤了自己的治療,使自己多付了醫藥費,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於是將醫院告上法庭。
那麽,甲醫院的行為有沒有問題呢?這個大處方應該由誰來買單?
[案例分析]
本案中,吳某在醫院註冊,醫患之間依法形成了衛生法律關系。吳某和醫院都是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當事人。吳某有權獲得及時、正確的醫療服務,同時必須支付必要的醫療費用;醫院應當為患者提供及時、正確的醫療服務,同時有權收取必要的醫療費用。這是衛生法律關系當事人應當享有和必須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也是衛生法律關系的內容。健康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客體,即吳某的生命健康權、醫院的診療行為和必要的醫療費用。
在衛生法中,衛生法律事實是引起衛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關鍵因素。根據衛生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誌相關,衛生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衛生法律事件和衛生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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