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和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