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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不能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如下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不能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等應當由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法律特別設定和保護的。因此,當國家機關認為公民的這些權利與違法行為有關,需要限制時,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只能以法律而非行政法規為依據,必須按照法定步驟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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