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衛生局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社會危害以及從輕、減輕、加重處罰進行細化、概括、分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者合並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違法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的後果或者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和單處罰、合並行政處罰的標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行政處罰裁量幅度的,應當根據上述因素細化行政處罰的具體幅度;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行政處罰罰款裁量順序和幅度的,可以根據比例原則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罰款裁量順序和幅度,但不得超過罰款法定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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