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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職稱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促進衛生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根據職業發展需要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完善評價標準,註重醫德考核,建立健全臨床醫師執業能力評價指標,突出績效水平和實際貢獻評價,實行成果代表工作制,破除以論文、學歷、獎項、帽子為中心的傾向。改進職稱評審方式,暢通職稱評審渠道,提高職稱信息化水平。推進評用結合,合理確定評聘模式,落實用人自主權,優化崗位結構比例。通過提高基層評價標準,改進評價方法,實行為基層服務制度,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流動。完善職稱管理服務模式,促進行業管理水平提高,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加強全過程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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