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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小區物業費違法嗎?

違反《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歸已繳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形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進行審計。

擴展數據

業主可以拒付物業費。

1,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2、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3、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就是服務質量不到位。如果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協商,甚至可以根據合同聘請其他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參考百度百科-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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