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建設。
會員超過二十五人的,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成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者或者工會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中女委員十人以上的,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十人的,設立女職工委員會。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