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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誕生於哪壹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頒布於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公布。這是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它是以建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條例》為基礎的,也是對《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條例》的發展。憲法除序言外,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第四章第106條。這部憲法把新中國成立五年來中國人民革命的成就和新的勝利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反映了中國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願望。首先,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實現國家在過渡時期總任務的具體步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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