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鞏固擴大脫貧攻堅成果,為建設美麗宜人的社會主義新鄉村辦實事;
努力保障基層辦實事的民生需求,推動幼兒教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進展;
要著力深化便民、為民實事的政府服務改革,完善工作流程,規範審批行為,提高工作效率;
努力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辦實事,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創造基層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