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我國的法治進程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從個案來看,傷害弱勢群體的問題和現象經常發生,有些案例令人發指。個別部門和個人,對無辜工人受到傷害,舉報敷衍了事,投訴開玩笑,對工人受傷置之不理。於是,上級下定決心,狠抓作風建設,大力推進廉政教育,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卻屢禁不止。問題還是“人”。《勞動合同法》雖然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人”在日常勞動過程中處理勞動爭議或勞動糾紛,投訴勞動行政或執法部門需要對雙方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直至落實。如果做的“人”有問題,或者不懂法,不學法,或者濫用法,或者知道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卻不知道怎麽辦。(對方不理解的正確裁決另當別論。壹個行政部門執行力差或不作為也是“人”造成的,因為所有的管理機構或行政部門都是靠“人”支撐的。
因為“人”處於社會各個階層,從事各行各業,大家都在談提高勞動者素質(包括素質不僅僅指技能,還包括道德、職業素養、思想意識等諸多方面)。那些穿著制服,貼著行政標簽的“工人”與提高工人素質無關嗎?如果這些人的素質提高了,又何必擔心勞動合同法不能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呢?如果“每個人”的素質都大大提高,我們的國家將無比強大,更不用說擔心其中的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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