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構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負責偵查案件的檢察官、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2.國家重要的軍事、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3.配槍資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承擔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官、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人員。國家重要的軍事、金融、倉儲、科研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需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人員。從理論上講,警察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可以攜帶槍支,但法律也明確規定,警察在休息時遇到突發案件必須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