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目前大部分城市都有類似規定,辦理房產過戶登記需要物業費結算證明。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可以要求提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作為壹種行政規範,各省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這裏對“其他材料”作出詳細規定。以寧波為例,市建委近日下發《關於印發物業服務費結算清單(試行樣表)的通知》,明確規定住宅小區房屋過戶時,雙方需對物業服務費結算作出明確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時,房屋出賣人應填寫物業服務費結算清單。這意味著,如果賣方未結清所欠物業費,房屋將無法過戶。所以不能壹概而論,需要打聽地方具體政策才能下結論。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