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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判例和判例不能成為我們民法的淵源?

顯然,在這壹條中,習慣和判例可以作為民法的淵源,而刑法“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應為成文法,排除習慣法。兩者正好相反。從法的淵源來看,它們在內容、價值和理論基礎上完全不同。首先,它們的內容不同。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法律有規定的,受法律管轄;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習慣;如果妳不習慣,那就遵循法理。”說明習慣和判例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應為成文法,排除習慣法;禁止絕對的無限期懲罰;禁止類推適用,禁止重法有溯及力。第二,他們追求的價值觀不同。民法屬於私法範疇,當然要追求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價值。要求法官在解決民事糾紛時,不能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拒絕作出判決,而可以根據習慣和法理作出判決。刑法“罪刑法定”的價值追求是保護個人權利,防止國家公權力機關濫用刑罰權侵犯個人權利。要求罪刑法定,嚴格依法辦理刑事案件。第三,他們的理論基礎不同。大陸法系的民法起源於古羅馬法,其理論基礎是私法自治,主張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只要不濫用權利,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自己的生活。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提出了天賦人權理論,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度,其中蘊含著權利制衡的政治理念和保護個人免受任意懲罰的政治訴求。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石之壹。綜上所述,從法律、習慣和法理的淵源來看,可以說民法的淵源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內容、價值和理論基礎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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