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審查違法建築的兩個標準:是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許可手續、是否違反城鄉總體規劃是規劃部門的職權,規劃部門在拆遷補償安置中是超然的。這樣才能做出合法、專業、可信的認定。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違法建築具有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的特點,很多違法建築還隱藏在合法建築中。違法建築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城市景觀,制約了城市的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的實施,也影響了城市未來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限期改正。
衍生問題:
如何認定違法建築是:占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樓道、路邊、公共綠地、走廊、人行道的建築物;拆遷範圍確定後實施的建築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偽造相關材料,騙取建設用地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