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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的合理低價法

法律分析: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是項目業主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在所有投標人中報價合理最低者成為項目中標人。這裏的“合理最低價”是指應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企業自身成本的除外。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價格不壹定是最低投標價格。評標價是以貨幣形式衡量投標競爭力的量化指標。除價格因素外,還綜合考慮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工期、承包商以往的施工經驗以及新施工技術的采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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