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物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責令其處理,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物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物品時,應當向移交部門提供有關事實材料,並記錄移交情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規定,經偵查不起訴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對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利益和違法所得轉來的財物,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物品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