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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翻譯成結果無價值,行為無價值?

這兩種學說起源於德國法,後被日本學者引入。中國刑法以大陸法系為重要淵源,並借鑒了日本法。

“不值錢”這個詞是從德語“Unwert”翻譯過來的,其內涵是“負價值”,即“邪惡”。

法律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表現,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基於法與人的關系,是法對人的意義。法律的無價值在於它對某壹主體既無益處也無害處。

擴展數據的行為沒有價值,結果也沒有價值;

無價值結果論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於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結果,即惡的結果是違法性的根據;無價值的行為是聲稱行為本身是邪惡的和非法的基礎。現代刑法理論原本只有客觀主義理論,認為違法性的本質是法益侵害,即只承認結果無價值。但是從德國學者威爾特澤爾開始,很多學者開始主張行為是沒有價值的。

因此,無價值的結果與無價值的行為之爭實質上是刑法中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爭。極端的結果無價值論主張對犯罪中止嚴格追究責任,不應從輕處罰,因為即使是中止者也有壹定的危害後果;相反,沒有對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進行處罰,因為它們沒有造成危害結果。

無價值行為是指行為本身和行為人的主觀內容,是相對於無價值結果而言的。無價值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倫理秩序,或缺乏社會對等,或違反法律規範和保護利益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無價值行為主要以故意和過失為主觀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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